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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旅游:发展全域旅游要依法落实政府主体职责

By 最厦门小醉Hao 2016-05-25
旅行家专栏出品    |    已有3417人阅读

  全域旅游实际上是旅游目的地产品和服务体系全方位、全时空、全要素、全产业链的系统性打造。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发展旅游业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旅游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政府职责和义务。

 

  全域旅游是对区域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资源的全面整合,是旅游业的跨界发展、融合发展和全覆盖发展,这就要求旅游业的管理和促进必须超越传统的行业范畴,在政府层面上形成有力的推动、协调机制。在当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国家治理理念下,各级政府必须首先全面落实旅游法所规定的政府在发展旅游业中的主体责任,依法治旅、依法兴旅,依法建设全域旅游的产品和服务体系。

 

  一是要落实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并将旅游业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旅游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状况编制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并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使旅游业在当地社会经济体系中有明确的地位,产业定位科学合理。同时要把旅游业发展、旅游用地、旅游项目建设以及旅游产业空间格局的构建,纳入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要把“多规合一”作为各级人民政府旅游工作的重要内容,使全域旅游发展能够在土地利用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中得到认可和体现。

 

  二是要落实旅游管理机构的设立,并进一步推动旅游管理体制综合改革。

旅游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截至目前,从国家层面到县级行政区,全国只有少数的省、市、县实现了旅游管理体制改革,而绝大部分地方的旅游管理体制仍然停留在旧有的部门体系和权力格局中,甚至许多地方的旅游主管部门连政府组成部门都没进入,还有的是以事业单位的性质在行使旅游管理职能。即使是一些表面上已经完成了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由原来的“旅游局”变成了“旅游委”,但实际职能没变。因此,整体上看全国旅游综合改革深度不够、力度不大,解决问题不彻底,旅游产业综合管理、协调的体制机制一直未能建立,旅游管理仍然停留在传统的行业管理层面。因此,旅游管理机构的设立和旅游管理体制综合改革实际上是全域旅游发展的制度和组织保障。

 

  三是要提高政府各部门在市场监管中的工作绩效。旅游执法和市场监管主要是针对市场主体,涉及执法主体、执法过程、执法手段和执法绩效等问题。在市场经营中,大多数企业是遵规守法的,但仍有不少企业存在侥幸心理,旅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一些行为时有抬头,如零负团费、诱导和强制游客购物、欺客宰客等现象。而许多地方的旅游执法和其他市场监管机构,监管、执法的主动性差,力度不强,行动滞后,存在不作为、懒作为、乱作为等现象,致使一些不法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愈演愈烈,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也影响了旅游行业和地方形象。因此,应结合旅游法的全面落实,进一步强化旅游执法和其他市场监管机构的主体责任,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绩效性,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的扰乱市场行为等,不能只是处罚相关企业和责任人,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市场监管机构同样应承担相关责任。

 

  总之,在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下,全域旅游的发展必须全面落实旅游法规定的政府主体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由健全“法律体系”到进一步完善“法制体系”的思想,对于我们进一步树立旅游法的权威、完善以旅游法为基本依据的旅游业发展治理体系、全面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依法治旅、依法兴旅不单纯是针对市场主体,同样要针对政府主体。只有落实了政府在发展旅游业中的主体责任,全域旅游才能够真正发展起来。(来源:中国旅游报  责编:张雅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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